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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长大校发﹝2015﹞58号

发布日期 : 2017-06-13 09:14:59访问次数:

       

第十四条  违反《长江大学考场规定》,考试违规、舞弊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者,取消考试资格,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利用传递、抄袭、夹带等手段,违反考场纪律,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国家级考试中,有以上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考试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等严重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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