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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听课制度

发布日期 : 2018-05-07 14:47:48访问次数:

       

长大校发[2006] 19号
(2006年2月17日)
 
    为了加强对教学的指导和宏观管理,及时了解和解决教学及教学管理中的存在的实际问题,督促教师和学校教学管理部门不断改进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决定建立听课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听课人员与听课数量
    参加听课的人员主要包括学校党政领导,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校机关职能处(室)有关管理人员,院(系)领导及教学管理和学生工作管理人员,任课教师等。
    听课次数根据各类听课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安排,每次为1~2学时,具体次数规定如下:
    1.学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
    2.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每周听课不少于1次。
    3.学校机关职能处(室)科级及以上干部、院(系)领导及院(系)教学管理和学生工作管理人员,每月听课不少于2次。
    4.任课教师每月听课不少于1次。
    二、听课形式与安排
    1.听课人员可根据教学和管理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的听课,可以采取个人单独随堂听课或集体听课。
    2.大学教龄未满3年的教师,由各院(系)采取青年教师导师制和以老带新的办法,组织安排听课。
    3.各院(系)可根据教学和教学研究的需要,适时开展观摩课、公开课等,组织有关人员听课。
    三、听课职责与要求
    1.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后应认真填写《长江大学听课记录表》,对教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建议应立即反馈到教务处。
    2.新教师听课要认真做好听课记录,及时总结听课的收获和体会。
    四、听课组织与管理
    1.学校教务处总体负责听课制度的组织实施,听课记录表由各单位于学期初统一到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领取或直接从教务处网页表格下载栏下载,教师授课课表可登录教务处网页查询。教务处定期公布各单位执行情况。
    2.学校机关职能处(室)和院(系)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听课,定期公布听课情况,学校机关职能处(室)人员和院(系)领导的听课记录表由各单位按月收集后报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学校领导的听课记录表由党办按月收集后报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院(系)教学管理和学生工作管理人员的听课记录表由各院(系)收集保存。
    3.听课中发现的问题,由教务处书面反馈到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涉及全校性的问题由学校分管领导统一协调处理和解决。
    4.各单位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与个人及单位的年度考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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